以财税法治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16.03.2015  16:55

  2015年初,修订后新的《预算法》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财税法治化进程迈出了重要一步。
  国家预算是现代财政运作的基本制度框架,是公共财政活动的核心,关系“国计”,影响“民生”。财税不仅仅是钱的问题,“钱袋子”的背后是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还可以引申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从法治视角看,财税制度不仅具有调控经济、组织分配的职能,更是借助财政收入、支出和管理等,界定私人财产与公共财政的边界,促进私人财产权利与公共财政权力的协调,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私权利免受公权力的侵害。
  英国光荣革命最重要的成果就是“没有议会的同意,国王不能征税”,1776年英国首相威廉。皮特在议会提出了被后人概括成“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的“公私权”法则。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兴起,英国最先成为世界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与税收法定有很大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5年预算法及实施条例施行以来,我国财税制度改革逐步走上法治轨道,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税体制。但是,现行预算管理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不符合现代财政制度和国家治理要求的问题:预算管理和控制方式不够科学,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尚未建立;预算体系不够完善,地方政府债务未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约束力不够,财政收支结构有待优化;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预算资金使用绩效不高;预算透明度不够,财经纪律有待加强,财政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一些重大贪腐案件大多与预算管理问题有关。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把财税体制和法治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除把“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单独作为一个部分外,在第二部分要求提高国有资本上缴国家财政的比例、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第八部分强调加强人大预算决算监督、国有资产监督,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第十部分要求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着力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和楼堂馆所建设。2014年6月,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确定了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和调整中央与地方间财政关系的改革框架。财税法,尤其是《预算法》重在规范各级政府行为,依法“治”政府,依法管住纳税人的钱,是真正的“治国之重器”。
  新的《预算法》坚持“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强调预算完整、真实,推进预算公开、透明;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加强财政收入管理,依法征税、规范优惠;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支出绩效;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规范理财行为,严肃财经纪律。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一定程度上说,就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我国《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职权;新的《预算法》则对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收支规范、债务管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转移支付做出了明确限定。政府收钱和花钱的手,被戴上了“紧箍咒”;财税改革的成果以法律的形式稳定下来,预算法又规定了财税改革的法治化方向。以预算法促进财税法治、以财税法治促进国家治理,就是通过依法管好“钱”来管好人和事,以财税之“良法”带动国家之“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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