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落实责任主体 逐层逐级建立完善防火灭火机制
“今年前5个月,气象卫星监测到我区的火点数为354次,与近10年同期平均值(244.6次)相比,偏多约44.7%,防火形势严峻。落实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是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关键。”9月8日,自治区林业厅防火办公室副主任于燕接受记者采访时说,“8月1日起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全区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机制提出了新要求,防火责任追究首先就是要落实责任主体,然后逐层逐级建立和完善防火、灭火机制。”
我区有森林面积3.73亿亩、草原面积13.2亿亩,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点多、面广、线长,防火任务居全国首位。近年来,随着国家重点林业工程建设、自治区重点区域绿化工作的不断推进和草原保护力度的加大,生态建设成效显著,林草植被倍增。除大兴安岭林区外,我区还有11片次生林区,以及其它人工造林区域,森林草原相互交错,防火类型繁多,这给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带来了压力和挑战。
此外,我区与蒙古国和俄罗斯接壤,地处两国下风头,每年两国靠近我区的边境地区都要发生长时间、大面积的火灾,境外火经常在大风的推助下烧入我区境内,对我区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近年来,我区森林草原防火基础建设不断加强。自治区、盟市和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均设立了防火专职机构,防火专职人员达到3000余人。在扑火力量上,全区有武警森林部队5000余人,地方专业扑火队211支、6036人,半专业扑火队822支、3.28万人,群众义务扑火队7803支、近2万人,同时,还有航空护林站6个,移动航站3个,每年租赁飞机40余架。 2013年以来,中央及自治区累计投入经费4.74亿元。从2015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还将增加1500万元作为防扑火专项储备金和航空护林经费,提高防火保障水平。
然而,由于个别地区主要领导防火责任意识不强,存在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火源管理不严,督导不力,森林草原火灾时有发生。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由于清明节前后上坟烧纸、烧香等原因,火灾呈多发、频发态势。
“此次出台的《办法》通过四级责任主体层层把关,就是要杜绝相关负责人渎职、失职或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于燕介绍,“办法”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规定盟市、旗县区、乡镇、嘎查村4级行政主体均有防火责任。全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本部门或单位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防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和有关单位明确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人,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直接责任。
据介绍,“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将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考核。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逐级签订森林草原防火责任状,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与本辖区的嘎查村签订森林草原防火责任状。
“办法”还规定,凡划入国家一级、二级和自治区重点森林、草原火险区的旗县(市、区)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至少要建立1支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队伍数量和人员应当以满足当地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需要为准,苏木、乡镇应当组建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专业、半专业的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各级责任主体在防火期内,要加强野外火源管控,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要制定本地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办法,边境地区还应制定堵截扑救境外火专项应急预案。林区、农牧区的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居民区、军事管理区、森林公园、生态建设项目区、铁路、电力、电信、石油天然气等经营、施工单位及其他厂矿企业,都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度。
同时,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以武警森林部队和地方专业扑火队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性扑火队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必须是参加过组织培训并具备一定防扑火知识、技能和自我避险的人员,残疾人员、孕妇、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其他不适宜参加火灾扑救的人员一律禁止参加火灾扑救任务,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哪些防火不力的情形将被追究呢?于燕介绍,“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林业、草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等10项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对贪污、截留、挪用防火项目资金、设施设备、物资和森林草原防火设施以及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规定期限未进行改正和消除等行为严肃追责。(记者 毛锴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