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一点责任,咋被判赔1.1万元

07.07.2016  16:32

  新闻回放:2014年12月29日18时许,一辆翻斗车驶过马官桥天桥时,翻斗车上翘起的翻斗撞上了过街天桥,天桥整体被撞塌,造成该车和另一辆黑色轿车被砸,翻斗车司机死亡。

  首次报道标题:《翻斗车撞翻天桥司机身亡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孙笑天)翻斗车将天桥撞塌,翻斗车司机身亡,一辆轿车也在事故中受到了殃及。

  结果,翻斗车司机的亲属将轿车车主和轿车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在无责赔付限额内索赔11000元,获得法院支持。

  交警部门于2015年4月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翻斗车司机吕某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砸轿车车主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吕某龙经抢救无效死亡。

  吕某龙的亲属认为,轿车司机作为事故车辆的司机及车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虽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但依法应当赔偿无责限额11000元的死亡赔偿金,本案诉讼费原告自愿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二事故车辆同时行驶至东陵路马官桥岗西侧人行过街天桥时,重型自卸货车将人行过街天桥撞倒。

  经交警部门认定,吕某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砸轿车车主无责任,系事故的无责方,但因被砸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应当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内予以赔偿。

  判决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读

  机动车无过错

  承担不超过10%的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若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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