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印发 我省环保工作实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25.10.2016  14:03

  10月24日,从省环保厅了解到,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我省环保工作真正实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据了解,由于目前在法律层面对环保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尚不具体,对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职责权限的划分还不够详尽,导致政府及有关部门环保工作职责分散,部分职责界定不清晰、不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职能交叉和空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保工作的有效开展。

  此次出台的《规定》突出特点就是落实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既要履行职务对应的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环保工作责任。

  根据《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环保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保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环保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保工作负直接责任。

  《规定》对省级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环保工作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和细化。其中,环保部门承担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15项责任;同时,对组织、宣传、机构编制和发改、工信等45个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履行的环保工作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为有效落实环保工作责任,《规定》提出了具体保障措施。省委、省政府将落实环保工作责任纳入省直各相关部门工作实绩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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