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车辆起火 10万元借款要不回还得倒赔6.3万元
借出10万元,借款人用车辆质押。由于质押的车辆着火被烧毁,借出的10万元不但要不回来,反而要赔偿6.3万元。
2014年7月3日,大连的小顺(化名)向小云(化名)借款人民币10万元。小云怕小顺到期后不还钱,要求小顺提供担保。小顺称自己有一辆重型半挂车,可以押给小云。如果到期小顺未还钱,小云可以变卖、拍卖质押物抵借款。
于是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小顺向小云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将自己的一辆重型半挂车交付给小云作质押,约定两个月后归还。
合同签订后,小顺把自己的重型半挂车开到小云家,并把行驶证和钥匙交给小云;小云把10万元打入小顺的银行卡中。
当年9月3日,小顺并未向小云还款,小云也未将小顺抵押的车返还。
没想到的是,小顺质押在小云处的车在9月30日晚上突然着火,虽经小云奋力扑救,但最终仍被完全烧毁。
小顺要求小云赔偿自己车辆被烧毁后的损失。小云认为,小顺过了约定的还款期限27天仍未还款,质押在自己处的车才因失火被烧毁,小顺违约在先,故不同意赔偿,并要求小顺偿还借款10万元。
另外,小云查看了当晚的监控,发现车失火前有一个人影在车辆附近出现,怀疑是有人故意纵火,已经向公安部门报案。
小顺称,本来想月底还钱,没想到还钱时发现车辆被火烧毁,小顺感觉很冤枉,自己的车辆价值远远超过10万元,这损失应当由小云承担。
由于两人协商不成,小顺非但不还小云的借款10万元,反而把小云起诉到法院,要求小云承担因保管不善导致车辆被烧毁的损失20万元。
法院受理小顺的起诉后,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被烧毁的车进行评估,结论为车辆被烧毁前价值15.47万元。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云赔偿小顺车辆损失人民币15.47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评估费8300元。这样,小云借给小顺10万元要不回来了,相反,还要倒贴6.3万元。
律师说法:质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质物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质押合同是指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法律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质押期间,质物处于质权人的控制之下,质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小云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应当立即要求小顺变卖质押物(重型半挂车)用以清偿所欠自己的债务10万元,如此一来,完全可以避免延期履行债务期间的风险。
提醒人们遇到类似情况,要求对方用便于保管的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宝石)作质押物,不要用动物、汽车等不便保管的物品作为质押物。 记者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