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要求应在环评批复中浓墨重彩
然而,当我们查阅建设项目或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时,可以清楚地看到,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十分明确,而环境质量控制要求和目标在批复中鲜有体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对于环境质量现状在报告书中有大量的篇幅,但仅作评价,对于应用评价结果改善环境质量的全面具体要求,在环评批复中基本很少涉及,环境质量的评价仅仅起到对项目是否能建设的约束作用。同时,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是环评报告编制费用中占比相对较高的,大约要占到30%~40%。花了巨大的篇幅和经费去论证,但结论应用却不足。
强化环评批复中环境质量的内容是大势所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政府要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总责。作为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更应该承担社会责任,要对建设项目竣工前后的环境质量负责,至少在竣工后的一定年限内不至于导致环境质量下降。
因此,笔者建议:
首先,明确以不降低周边环境质量为环评批复的前提。
其次,应当像总量指标一样,明确其环境质量的浓度值或本底值,以作为今后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环评批复中除明确总量指标外,也要下达环境质量指标。
第三,要明确布局合理的环境监测点位、频次等要求。
第四,明确相应的日常环境监测方案。
第五,将环境质量变化作为企业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作为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重要内容。将更多的环境质量信息向公众公开,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共享环境保护成果。
同时,还应建立流域区域联合监测机制,建立省界水质断面达标保证金制度。编制重点断面达标建设规划,并将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管理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优先保障环境监测点位的建设用地,保障用电、用水等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