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车没买“指定保险”

02.04.2015  14:23

  辽宁中晟鑫宇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合同内有相关内容

  律师: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本报讯(华商晨报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周楠)  贷款买车,必须在指定保险公司买保险,否则贷款保证金就无法拿回。

  近日,已经还清车款的陈先生到担保公司要求退还保证金,却被告知因当时未在指定机构投保,保证金不予退还。

  记者走访发现,贷款买车需买“指定保险”早已成为行业潜规则。

   市民投诉:车贷还清为何不退保证金?

  2011年,沈阳市民陈先生在辽宁中晟鑫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13万元贷款,3年还清,并向担保公司交纳保证金7800元。

  近日,已经还清车款的陈先生到担保公司要求退还保证金,却被告知因当时未在指定机构投保,保证金不予退还。“我的车贷已经还清了,为什么不退保证金?”陈先生说。

   记者核实:抵押贷款合同有“指定投保”

  3月31日14时许,记者和车主陈先生一同来到位于浑南地区的辽宁中晟鑫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负责人王钢向记者提供了当时双方签订的《购车抵押贷款合同》,并强调合同中注明了续保承诺:所购车辆需全价投保,投保方式为逐年投保,且必须在贷款银行指定的辽宁中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投保。投保险种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交强险、车损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第一受益人必须为辽宁中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作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

  “如果客户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王钢表示,如果客户自行购买保险,绝大多数约定第一受益人是自己,而贷款所购买的汽车因抵押给银行,客户在合同期间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在银行,产生的保险理赔费用第一受益人应为贷款银行,在指定保险公司买保险就能约定保险受益人为银行。

   律师说法:属强制交易应被认为无效

  “即便是车的所有权在银行,但消费者仍有自由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利。”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李宗胜认为,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担保公司要求陈先生在其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属于强制交易的行为;担保合同中与此有关的条款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担保公司应退还陈先生7800元保证金。

  “客户自己购买车险也可与保险公司约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并不需要在担保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买保险。”李宗胜说,“如果贷款公司拒不退还消费者保证金,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起诉。”

   贷款买车发现不合理条款可举报

  记者随机走访了沈阳市内几家车贷公司了解情况,其中多数公司都表示担保买车要在指定保险公司买保险,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即使贷款购买的汽车抵押给金融机构,但消费者仍有自由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利。”工商部门表示,合同中要求消费者到指定保险公司担保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消费者贷款买车要小心类似的合同违约“陷阱”,一定要了解清楚合同各条款。如果发现有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可向工商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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