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制”相关办理事项明确

08.08.2017  17:52

        8月1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知》对资产评估机构从登记、变更、注销的全过程备案管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通知》明确了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变更备案管理、注销备案管理以及新旧制度过渡等有关事项。其中,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通知》要求,当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时,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不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资产评估机构的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的,其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当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告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据介绍,该《通知》紧紧把握政府简政放权、转变和优化政府职能、商事制度改革等要求,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规定的具体化,是新形势下财政部门监管资产评估行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明确备案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记者 何欣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