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印发
日前财政部印发了《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同时废止了《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令)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正式施行后,财政部贯彻和落实资产评估法的最新举措。
86号令共8章71条,分别为总则、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协会、监督检查、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了86号令的名称和适用范围
一是将名称确定为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明晰部门特征。
二是明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和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财政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明确了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要求
一是明确了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以及其他具有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资产评估从业人员。其中,资产评估师是指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实施的全国资产评估师资格统一考试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二是放开对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从事财政部门监管的资产评估业务的限制。规定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以及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从事财政部门负责监管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接受财政监管,其所需的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由资产评估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三是为规范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管理,按照资产评估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86号令规定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不得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其签署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无效。
明确了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要求
按照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根据资产评估法的规定,86号令进一步细化了对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要求。
一是规定资产评估协会是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接受有关财政部门的监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是规定资产评估协会章程报有关财政管理部门备案,资产评估协会向有关财政部门报告会员信用档案、会员自律检查情况和对会员的奖惩情况。
三是规定资产评估协会的自律管理要求,包括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业质量和职业风险防范机制进行自律检查,对机构年度报送的材料进行分析,发现违法情形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四是规定资产评估协会应当与其他评估专业领域行业协会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会员、执业、惩戒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五是适应简政放权和加强行业自律的需要,将现行的资产评估机构年度报备制度,从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监管材料改为向所加入的资产评估协会报送,并简化报送内容。
明确了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责、内容和要求
明确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财政监督管理。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状况和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监管条件,确定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财政监督管理。为了给省级财政部门下放有关监管权留下立法空间。
对资产评估法中的违法情形予以细化。
一是按照资产评估法的有关法律责任规定,对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违法从业的具体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对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接受行业自律管理的行为,由资产评估协会予以惩戒,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由资产评估协会按照规定取消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二是对资产评估法中的违法情形予以细化。比如,86号令对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八项“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规定予以细化,具体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评估报告的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办并出具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细化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利害关系业务的”。
三是对资产评估法没有规定但对行业监督管理产生危害性的行为,86号令在规章权限范围内明确了法律责任。如资产评估机构没有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没有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跨省迁移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等情形,86号令继承现行有效做法,由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又如,86号令对资产评估机构违反规定,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的,规定了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行业应对86号令学懂、吃透、用足
86号令的出台进一步落实了资产评估法的立法思想。对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既保持了延续性,也做出了重大改革,改革涉及了行业的方方面面,每个行业参与者,都应认真学习86号令的提出的新思路、新要求,重点关注监管要求的变化,及时调整、适应新的法律环境,对政策学懂、吃透、用足,在改革的浪潮中,迎难而上,抢占市场的制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