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行业进入依法治理新时代

22.07.2016  19: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历经10年磨砺,于2016年7月2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同日签署第4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也是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进入了依法治理的新时代。

  国无法不强,业无法不兴。资产评估法作为我国经济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充分体现了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强化行业自律管理的改革要求,其主要内容是规范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报告委托方和使用方、行业协会、行政监管部门等相关市场主体行为,在管理体制、业务性质、评估专业人员和机构管理、评估程序、行业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可谓亮点纷呈。

  一是以法律统领各专业管理,实现了行业监管尺度的统一。

  我国评估行业自产生起,采用的是条块分割的分业管理模式,目前有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和二手车鉴定估价师等6类资产评估专业资格,分别由不同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资产评估法以“统一尺度、分别管理”的模式,将不同专业的评估业务纳入统一的法律平台进行规范管理,各评估专业类别根据其自身的专业特点,由各部门按现行管理体制分别管理。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各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管尺度,有利于各评估行业协会统一自律规则,有利于各评估专业机构统一执业标准,有利于统一落实评估当事人各方法律责任,有利于评估机构实现多种专业综合发展。

  二是明确了评估行业的基本原则和准则要求,为各评估专业执业提供了统一的法律准绳。

  评估基本原则和准则是评估理论和实践的总结和升华,资产评估各专业经过多年发展,在评估理念、评估原则和评估方法等方面形成了各具特色但基本统一的规范要求。资产评估法规定,评估专业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开展业务;各评估行业协会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统一执业准则。这些规定为各评估专业提供了统一的法律准绳,有利于统一规范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行为,极大地提升评估行业的专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使评估行业得到政府和公众的认可并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统一的价值标尺作用。

  三是以法定业务和非法定业务为分界,实现了评估市场的全面开放。

  资产评估法充分考虑了评估市场需求多元化和评估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审慎权衡了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评估业务区分为法定评估业务与非法定评估业务两大类。

  法定评估业务是指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业务。法定业务强调了评估的鉴证属性,其监管要求远高于非法定评估业务,具体体现在,在业务委托环节,法定业务要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并且采取招标等公开方式选择评估机构。

  在执行评估业务环节,应有2名以上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在报告签章环节,评估报告由至少2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的印章。在档案保存期限方面,法定评估业务要求不少于30年。

  资产评估法对非法定评估业务的要求,体现了评估业务的咨询性,主要内容是委托方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不强制要求2名以上评估师签名,而是允许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评估档案保存期限也相应减少为15年以上。

  这种划分既有效发挥了评估在法定业务中的价值鉴证功能,要求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必须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评估准则,又充分体现了评估在非法定业务中的咨询功能,降低了评估专业人员的门槛,激发了评估从业人员的专业活力,有利于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为市场提供更为灵活的专业服务。

  四是放宽了机构设立条件,改革了机构审批制度,有利于激发评估市场活力。

  资产评估法取消了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改为事后备案,强化事后监管,同时放宽了设立条件。其改革措施主要有三:

  一是合伙制评估机构所要求的评估师数量从最低5名降低为2名,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为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这意味着允许三分之一的合伙人可以不是评估师,评估从业人员也可以成为合伙人。

  二是对公司制评估机构,在保持有8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的条件没有变的情况下,规定了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不再限定具体人数,允许更多从业人员成为股东。

  三是取消注册资本的限制。设立门槛的降低,打开了限制评估机构发展的桎梏,满足了评估机构对专业人才的不同需求,保持了评估机构业务治理的专业性,同时体现了国家“放管结合”的改革精神,可以有效地促进大中小型评估机构均衡发展,降低评估机构的运行成本,提高评估机构运营效率。

  五是以评估师和评估从业人员为分界,拓宽了评估专业职业渠道。

  资产评估法规定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大放宽了评估师报考条件,有利于拓宽评估行业人才资源、加大行业人才储备。同时,资产评估法还规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除评估师外还包括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这意味着,资格考试不再是从事评估业务的唯一通道,相应地降低了评估专业人员门槛,体现了国务院简政放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改革精神,将吸引更多有能力的专业人才进入评估行业。

  六是详细规定了评估专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充分保障评估专业作用的发挥。

  资产评估法明确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禁止行为,在更大范围内强化了评估专业人员的管理和自律要求。如评估专业人员享有的权利包括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提供所需的必要协助等。评估专业人员履行的义务包括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等。评估人员禁止的行为包括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等。这些规定,将有利于评估专业人员做出适当的、正确的判断和选择,充分保障评估专业作用的发挥和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七是明确了委托人和报告使用人的法律责任,维护了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合法权益。

  资产评估法对资产评估委托制度做出规定,明确了委托人相关的义务和权利,强调了评估委托人应尽的职责。其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委托人负有配合评估机构工作的责任,规定委托人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二是在配合开展评估活动方面,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评估机构支付费用,不得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三是委托人不得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四是委托人应当合法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委托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评估机构解释。二是委托人认为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违法开展业务的,可以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投诉、举报。

  上述创新性的规定从法律层面厘清了评估机构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对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评估执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八是加大了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了对评估执业的法律约束。

  资产评估法规定,资产评估相关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3类,责任主体不仅有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还有委托人、行业管理部门及自律组织等。明确的法律责任,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将起到重要的警示作用,有利于进一步督促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勤勉尽责、依法开展评估活动,进一步提升评估行业的公信力。

  九是明确了评估行业协会的权利和责任,强化了自律管理的地位和作用。

  资产评估法顺应目前政府行政职能改革和行业发展的新态势,规定了评估行业协会的定位、组织形式、管理方式和成员构成,赋予协会更多职能,包括会员管理、评估准则建设、继续教育、会员信用管理、风险防范、调解会员纠纷、执业质量检查、维护会员权益等职责。要求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加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平等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这些规定和要求,明确了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功能定位,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政府依法行政、行业协会依法自治的新体制,有利于行业协会切实履行行业自律监管职责,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协会将工作重心从服务政府转向更好服务行业、市场和企业,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行业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十是以改革精神和创新思维立法,为未来改革和创新预留了空间。

  为了满足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评估行业不断发展的需要,资产评估法为未来改革和创新预留了空间,规定国家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评估师专业类别。此外,还要求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联系,有效沟通,积极应对行业发展中产生的新问题,建立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根据需要制定共同的行为规范,共同促进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认真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法是当前评估行业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中评协应在大力开展资产评估法学习宣传活动的同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确保法律各项要求贯彻落实。二是改革和完善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充分履行法律赋予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责。具体包括:制定和完善评估师资格考试及管理制度、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执业监管等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各评估行业协会之间的沟通协调和联系,探索建立专业资格和会员资格互认及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各评估专业之间的协同融合、共同发展;加强协会管理方式的改革创新,探索建立新的会员管理模式、新的机构执业监管模式,并以服务行业和会员为宗旨,改革完善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及机制,全面提升协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三是配合有关行政和司法部门做好相关执法工作,使政府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形成合力,确保各项行政监管措施有效实施。四是指导督促评估机构依照法律完善内部制度和管理,创造行业遵法守法的良好环境。

      (作者  张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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