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辽宁省拳击冠军赛竞 赛 规 程
一、 主办单位: 辽宁省体育局
二、 承办单位:辽宁省体育学校
辽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体育局
三、 协办单位:辽阳市弓长岭区文化广电体育局
四、 竞赛日期:12月3日—7日
五、 竞赛地点:辽阳市弓长岭区体育馆
六、参加单位
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阜新市、辽阳市、盘锦市、铁岭市、朝阳市、葫芦岛市
七、竞赛项目
男子甲组10个级别:
49kg、52kg、56kg、60kg、64kg、69kg、75kg、81kg、91kg、+91kg
男子乙组13个级别:
46kg、48kg、50kg、52kg、54kg、57kg、60kg、63kg、66kg、70kg、75kg、80kg、+80kg
女子组9个级别:
48kg、51kg、54kg、57kg、60kg、69kg、75kg、81kg、+81kg
八、运动员资格
(一)年龄规定:男子甲组运动员必须是1998年1月1日至1999 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男子乙组必须是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女子组必须是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
(二)专业队正式运动员、已代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的运动员不得参赛,专业队试训、集训运动员、省体校及沈阳体育学院竞技体校在队和在校运动员,符合参赛条件的可代表原单位报名参赛,占原单位名额。
(三)各市选招的外省户籍运动员须代表辽宁省进行全国注册成功,方可代表本市参加比赛。
(四)运动员必须向赛会提供真实的个人参赛信息,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参赛资格,已完成比赛将取消其比赛成绩,但本级别名次不递增,同时取消代表单位“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
(五)运动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进行身体检查,证明身体健康适宜参加本项目体育竞赛者方可报名参加比赛。
(六)运动员参赛时必须持有《辽宁省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已于2015年注册或确认)、《拳击运动员手册》和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七)比赛报名后只称体重未参加比赛,不计为参赛经历。
九、参加办法
(一)报名人数:各队必须报领队1人(各市体育局派专人,不得由教练员兼任)、医生1人、男女队教练员各限报2人,运动员每个级别限报2人。
(二)每级别不足3人取消该级别比赛。
(三)运动员报名后,不得无故弃权;对于无故弃权的运动员取消本次比赛成绩,不计为参赛经历,本级别名次不递增。
(四)所有报名教练员,必须已参加辽宁省体育学校组织的2015年辽宁省拳击教练员培训班,合格者方可上场指导。
十、竞赛办法
(一)比赛前将进行身体素质测试,测试达标者方能参赛,身体素质测试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二)比赛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
(三)比赛采用单败淘汰制。
(四)根据运动员在称量体重时所抽签号码进行编排。
(五)比赛使用赛会统一准备的拳套、护头、护手绷带(自备护头须经赛会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运动员自备护齿和护裆,女运动员须佩戴发网,否则不得参赛。
(六)男子甲组每场比赛为3个回合,每回合3分钟;男子乙组、女子组运动员每场比赛3个回合,每回合2分钟,所有比赛中间休息1分钟。
(七)参赛运动员,必须在打满一回合后,方可由比分落后方以助手抛毛巾等形式自愿退出比赛,由医务仲裁确认受伤不适宜继续比赛的除外。
(八)女子拳击运动员无需进行孕前检查,但需根据规定填写未孕声明,并由其监护人签字、所在单位盖章。(见附件)
十一、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录取名次:男、女各级别均录取前8名给予奖励。
(二)比赛设立“体育道德风尚奖”、 “优秀运动员奖”、 优秀裁判员奖”。
(三)冠军赛记一次参赛经历成绩不计入省运会。
十二、报名与报到
(一)报名:各参赛单位按照组别分开报名,将报名单加盖市体育局公章及县级以上医务签章(需打印,手写无效),于11月18日前(以邮戳为准)邮寄至辽宁省体育学校,同时报送电子版报名表到[email protected]邮箱。不按规定和逾期报名,视为放弃参赛资格。
联系方式:
辽宁省体育学校
邮 编:110179
地 址:沈阳市东陵区浑南三路18号C308室
电话、传真:024-23206307
联系人:徐聪 手机:1864200558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报到:各运动队于赛前2天、裁判员于赛前3天,按补充通知注明的时间、地点报到。
(三)各参赛队必须在报到当日晚19:00时以前将本单位最后确认报名单交赛会竞赛组(不可变更报名),逾期按原始报名进行编排。
(四)报到时各队必须向赛会提供运动员竞赛注册证、第二代身份证、拳击运动员手册、健康证明(赛前10天内的心、脑电图检验报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竞赛险)证明原件及运动员参赛声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原件者,赛会将取消其参赛资格。
九、裁判和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成员、裁判长及裁判员由辽宁体育学校负责选派。
十、经费
(一)编内人员食宿费每人每天自交90元,超编人员一切费用自理,不安排食宿。
(二)各队往返差旅费自理。
(三)裁判员食宿、差旅费等由组委会负责。
十一、比赛中一旦出现意外伤害事故,组委会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但不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关费用。
十二、禁止使用违禁药物。
十三、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十四、本规程解释权属辽宁省体育学校。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