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本月起实施资源税改革 调整资源税税率

14.07.2016  16:48

  日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为切实做好全省资源税改革工作,辽宁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6]403号),辽宁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资源税改革。
  铁矿等39个资源品目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
  全省纳入此次资源税改革的品目共计42个。其中,14个资源品目属于《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的矿产品,由省政府在国家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并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28个未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矿产品,由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其中,铁矿等39个资源品目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粘土等3个资源品目资源税继续从量计征。
  全省资源税税目及适用税率依照此次《通知》所附《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执行。
  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包括视同销售额);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为原矿或精矿的销售数量(包括视同销售数量)。
  原矿、精矿或氯化钠初级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原矿、精矿或氯化钠初级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税收优惠不可叠加使用
  对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目前充填开采涉及的矿种主要为金矿、铜矿、铅锌矿、铁矿、磷矿等;对大、中型开采企业所属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如纳税人开采的矿产品,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使用。
  纳税人在初次申报衰竭期矿山减税项目时,应将主管部门公示或出具的符合减税条件的矿企名单及有关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在矿石资源可采储量增加,但仍符合减税条件时,纳税人应提供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矿石资源可采储量增加而不符合减税条件时,纳税人停止享受减税政策。
  纳税人初次申报充填开采资源税减税项目时,应将主管部门公示或出具的符合减税条件的矿企名单及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对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另行明确。
  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
  全省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继续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落实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6]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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