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免费班车不得变更线路

05.12.2016  21:08

   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闻英奇) 公共汽车客运车辆用于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的,将被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昨日,记者从市交通局获悉,近日市交通局将《沈阳市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管理办法》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2月14日。

  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

  不享受常规公交线路补贴政策

  《沈阳市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管理办法》指出,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是指利用公共汽车、道路客运等营运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超市、商场、市场等大型购物场所为始发站或终点站,按照固定的走向、站点和时间运行,为购物顾客提供免费乘车服务的线路。

  《办法》明确,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不享受常规公交线路各项补贴政策,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申请由购物类场所经营者提出,线路的走向、长度、车站、车辆配置数量等线路基本要素应当经市或者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核准。

  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应与现有公共交通线路健康发展相适应,线路走向应与现有公交线路具有互补性;站位设置不得与现有公交线路站点重合;运营时间(首末班车时间)不得超过所服务购物场所营业时间。购物类场所经营者可自主选择免费公交线路经营者。

  开通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应由线路经营者向市、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申报,申报具体内容包括拟开通线路书面申请报告、运力需求、运营方案、线路走向、运营里程、站点设置等。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采取试运行制度,试运行期为1个月,期满后经市或者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授予经营权。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经营期限为1年,期满后须重新申请。

  线路经营权期满前2个月,经营者可以向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申请延续经营期限。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的,由市或者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无偿收回该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权。

  公共汽车客运车辆用于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最高被罚款三万元

  《办法》要求,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审定的行车作业计划组织运营,不得擅自变更其线路走向、站点设置、车辆配置数量、车型等。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车站名称由市或者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经营者不得使用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确定的《沈阳市公共交通冬季(或夏季)运营方案》中的在籍车辆从事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营运。

  市、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经营权授予和收回的依据。经检测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和运营条件的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车辆应当停止运营。

  未取得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经营权,从事购物类场所免费运营活动的,依照《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由市或者区、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将在籍车辆用于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的,擅自将公共汽车客运车辆用于非公共汽车客运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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