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给小票加盖“未过保质期”章这事你怎么看?
沈阳多家超市给购物小票加盖“未过保质期”章。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董丽娜摄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董丽娜报道“随身小包要封包,在收银台所购商品被仔细查看,交完款,购物小票还被盖了“商品未过保质期”的章。大家有这样的遭遇吗?为什么这件事让我感觉浑身不舒服。盖了章,商品如果有质量问题我是不是就不能索赔了?”近日,沈阳网友“月牙儿”在微博上晒出他的购物小票,一个长方形的“商品未过保质期”的红色印章惹人注目。
昨日,记者走访沈阳多家超市发现,很多超市的收银台都多加了一道“保质期检验工序”,并在顾客购物小票上加盖“未过保质期”的声明章。超市方面称,此举是防范恶意打假的无奈之举。
超市给购物小票加盖“声明章”
昨日,记者来到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的友谊购物超市,购买了面包、海苔两种食品。在结账时,站在收银台外面的一位胸牌写着“收银领班”的女士将商品仔细进行了查看。付过款后,收银员自行在购物小票上盖了一个印章,上边印着“商品未过保质期”字样。
随后,记者走访沈阳的乐购、华润万家等连锁超市,发现多家门店都不约而同地制作了印章,其主题内容都是“商品未过保质期”。除了这些连锁大型超市,一些规模较小的超市也效仿了此种做法。
记者注意到,不少消费者付完款,拿过小票就走了,有的干脆就把小票扔在了收银台,完全没有注意到购物小票上是否加盖了“声明章”。
超市:小票盖章是为了防止恶意维权
“我们这么做主要是为了应对那些恶意打假者!”昨日,沈阳友谊购物超市的收银领班对记者说。
据介绍,友谊购物超市实行这种做法刚刚十多天,也是跟其他大超市学的。“我们也是没有办法,不得不在收银台加派人手检查商品的保质期。如果遭遇恶意投诉,不合格商品500元,不合格食品1000元的赔偿,哪家超市都难以承受。”
某大型连锁超市沈阳负责人王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目前沈阳多家超市都采取了这种应对方式。“在收银台增加检查岗,在客流少的时候逐一对消费者欲购商品的保质期进行把关、查验,在客流多的时候,则是采用抽检的方式。此举是为了应对专门以赚钱为目的的恶意维权者。”
“每个超市有一两万种货物,我们确实不能百分之百保证超市里没有过期商品,但至少99.5%的在售商品是过关的。”王先生说,而很多恶意维权者,会采取各种方式将过期商品带进商场,然后再进行购买,索赔;有的则是拿购物小票做文章,买了同一种商品后,用这张小票,对手里的过期商品索赔。“我们不可能对所有消费者的行为都进行监控,也很难抓到恶意维权者的调包行为,所以,只能采取这种‘最后一道关卡’的方式应对。”
据王先生介绍,去年10月份,《食品安全法》实施,消费者购买到不合格的食品之后,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所购商品价格十倍的赔偿金,且最低赔偿一千元。
“几个月来,我们超市在沈阳的各家门店每月至少接到二十多起投诉,按照每起要求商家按最低赔偿1000元计算,每月赔偿金额高达两万元,高峰时全市各店接到投诉五十多起,其中绝大部分都是职业打假人的投诉。”王先生说。
记者在华润万家等超市采访了解到,很多售后人员都遭遇过“恶意维权”。“有的职业打假者,我们都认识,如果他们真在超市里买到了不合格商品,我们也认赔。但是,也真有恶意夹带过期食品索赔的。面对他们的无理取闹,有时候也只能以赔偿了事,毕竟我们要开门做生意。”铁西区某大型超市一位售后经理说。对于每月处理的具体次数和赔偿金额,该经理称他们部门没有统计,“上万元是有的。”
律师说法
单方面盖“商品未过保质期”无法律效力
超市盖了章,是不是就意味着超市可以对“保质期”的问题免责?对此,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少飞称,商家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单方面在购物小票上盖“商品未过保质期”印章,其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这相当于商家针对商品在保质期内的一种声明,然而,这种声明需要消费者当场验证确认,只有消费者确认所购买所有产品都在保质期内,并进行签字认可生效。”丁少飞称,在没有消费者自己确认的情况下,消费者发现所购商品过期,仍然可以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