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超标排污拒不改正俩企业被罚264万

10.06.2015  01:59

  记者6月9日从省环保厅了解到,我省查处环境违法企业不姑息、不迁就、不手软。对明知故犯,拒不整改的环境违法企业,鞍山、沈阳等地按照新环保法,施以按日连续处罚“重拳”。

  2月12日,鞍山市环保局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第二发电厂1号、2号和3号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口开展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3个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口排放污染物均超标。3月6日鞍山市环保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厂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作出罚款3万元、5万元和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然而,4月3日,执法人员在对整改及运行情况进行复查时却发现,该厂未对超标排放问题采取有效整改措施,3个废气排放口仍存在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当天,鞍山市环保局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第二发电厂拒不整改废气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分别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总计224万元。

  2月4日,沈阳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沈阳热电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建有8台燃煤锅炉,其中3号和4号锅炉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不正常使用(脱硫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初步判断该单位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2月9日,沈阳市环保局对沈阳热电厂进行了立案调查。2月11日做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但是,4月24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仍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