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罚款”全国拟统一征收标准
【北国网、辽沈晚报讯】记者胡婷婷 李那报道 我国拟立法统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限制各省自由裁量。卫计委起草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 (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目前,《辽宁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缴纳,计征标准则为城镇居民以户籍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
送审稿规定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相比之前辽宁的标准,征收抚养费有所下降。
统计数字显示,沈阳市2013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340元,按照目前辽宁省的标准,“超生”夫妻需缴纳抚养费最多为293400元。而按照送审稿规定,夫妻双方缴纳抚养费在176040元以内,如果按上限最多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来算,新标准下,可能少交117360元的“罚款”。
符合政策不符合程序的不用交“罚款”
全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在2002年8月2日发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随后,各省都按照《办法》的相关条例制定了各省的缴纳标准。
按照我省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如果一对夫妻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批准手续生育的,按照计征标准0.5倍的标准缴纳。
但送审稿缩小了征收范围,明确规定征收对象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多生育的公民;对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相关人士解释,该政策更加人性化一些,在现在单独二孩的大政策下给夫妻提供了更多方便。
限制各省自由裁量权统一标准
送审稿限制了原来各省的自由裁量权,统一征收标准。明确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此外,还对征收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从立案、调查、履行告知义务、作出和送达征收决定,以及分期付款和减免的执行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保证程序正当合法,规定征收工作应由县级计生部门统一负责。
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标准确定为分别征收3倍以下社会抚养费的主要理由有三:一是缩小全国征收倍数自由裁量空间,避免因自由裁量权过大产生问题;二是与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的实际征收标准基本一致;三是充分考虑多数群众的可承受能力;四是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设置了一定幅度。
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作为地方预算收入
按照《辽宁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以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县级财政,负责收取社会抚养费的金融机构或者代收代缴单位应将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在3日内上缴县级国库。
为了落实收支两条线,送审稿进一步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要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同时强调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