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团游摔伤告旅行社被驳回
跟团游时,游客在景区门口摔伤,责任该谁负呢?
沈阳市民单女士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华东旅游。游览某溶洞出来时,被设在溶洞外开阔地的用于插放遮阳伞的石墩绊倒,胸部受伤骨折,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单女士要求旅行社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在内的费用,并要求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共计5万余元。
旅行社认为自己对于旅游者的人身伤害没有过错,但愿意按照旅游意外保险的规定予以赔偿,差额部分由旅游者自己承担。
单女士不接受旅行社的处理方案,双方数次协商未果,单女士将旅行社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单女士的诉讼请求。
沈阳市旅游委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分析,按照法律规定,旅行社组团旅游,必须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论该义务是否被纳入旅游合同中。
但旅行社毕竟是服务企业,不是全能的无限公司,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必须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旅游者必须履行自我保护的义务。和旅行社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一样,旅游者的自我保护也需要有合理的限度,不能因为旅游者必须自我保护,旅行社就将旅游者的所有损害一推了之。
合理限度的基本判断标准是:绝大多数普通旅游者在这种情况下都可以避免伤害事件的发生。
如果绝大多数的普通旅游者正常情况下难以避免受到伤害,那就表明旅行社安保义务缺位,旅行社就应当承担旅游者的损失。
旅游者游览溶洞后被设在溶洞外的石墩绊倒导致受伤,原因大致可以归为两类:
第一,溶洞使用人设置这个石墩失当,涉嫌侵权,如果溶洞使用人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旅游者不愿意追究溶洞使用人的责任,旅行社就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旅游者没有履行自我保护义务,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案例中,石墩设置在溶洞外的开阔地带,并不影响旅游者的正常行走,只要旅游者稍加注意,不论旅行社是否提醒,旅游者都可以避免摔倒受伤的后果。
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旅行社不存在违约,也不存在侵权,溶洞使用人也不存在侵权,旅游者要为自己的疏忽负责。
当然,由于旅游者受伤,没有全程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行程,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给旅游者。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陈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