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捡“首饰”与你平分?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孙笑天) “我丢了一个首饰盒,你有没有看到?”“捡了个首饰盒,要不要平分?”
两男子“唱双簧”,利用假金戒指,假借平分赃物之名行骗,骗取两名被害人首饰,价值近1.6万元。近日,两男子均因诈骗罪获刑。
两被害人被骗15752元
今年4月22日9时50分许,在沈阳市大东区工农路132号附近,徐某甲、徐某乙两人合谋实施诈骗。“我丢了一个首饰盒,你有没有看到?”徐某甲先向王某乙谎称其丢失一个首饰盒。
随后徐某乙来到王某乙面前,当着王某乙的面,假装从地上捡起一个首饰盒,里面有一个标价36800元的白金钻戒。徐某乙谎称要与王某乙平分该钻戒,并表示自己想要这颗白金钻戒,可以回家取钱给王某乙。
同时,徐某乙提出,要王某乙用他自己的金项链和金戒指作为抵押,等自己取到钱之后就会归还王某乙的金项链和金戒指,再用钱换取王某乙手中的二人“拾得”的白金钻戒。徐某乙在骗得了王某乙的金项链和两枚金戒指后与徐某甲会合,离开现场。
2016年4月26日9时30分许,在沈阳市沈河区新宁街保利农贸市场附近,徐某乙、徐某甲还是使用上述诈骗手段,骗取王某丙的一枚金戒指和两只金耳环。
经鉴定,徐某乙交给王某乙、王某丙的白金钻戒为镍铜合金镶嵌合成立方氧化锆;两名被害人被骗财物共计价值15752元。徐某甲和徐某乙将所骗赃物予以销赃,赃款均分后被挥霍。
两被告人获刑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徐某甲、徐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均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徐某甲曾因诈骗犯罪被判处过刑罚,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徐某乙曾因盗窃、诈骗犯罪被劳动教养,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二被告人诈骗犯罪对象为老年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徐某甲、徐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徐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没收作案首饰盒(内有假金戒指一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