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摆象棋残局合伙演戏诈骗获刑
无业男子宋某,2006年6月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之后,宋某、周某、朱某甲(另案处理)、“明慧”(身份不明)在逃、陈某(在逃)等人,在徐某(另案处理)的组织下,以设象棋残局的方式骗取路人钱款并约定比例分赃。
2016年7月27日9时40分许,在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附近一个地下通道口,由周某摆象棋残局,“明慧”扮演互不相识的路人与周某下棋,并造成互有输赢的假象,徐某、宋某、朱某甲、陈某等人佯装围观或望风。
此后,“明慧”鼓动途经该处的刘某与周某下棋。刘某在“明慧”的引诱下押注500元钱与周某下棋,陈某等人佯装指导刘某,最后刘某输棋。
之后,“明慧”表示可以借给刘某4000元用于继续下棋,刘某遂向其借款4000元后与周某继续下棋。但刘某再次输棋。
之后,刘某在“明慧”、周某、朱某甲等人的陪同下到附近银行的ATM机中取出6500元现金,刘某将其中的4000元交还给“明慧”。
在此期间,“明慧”一直诱使刘某继续押注与周某下棋。
刘某听信“明慧”的鼓动,将剩余的2500元现金及身上剩余的300元现金全部交给周某,与周某继续下棋,并再次输给周某。
宋某等人此次骗取刘某钱款7300元。
2016年7月16日8时30分许,在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附近,宋某伙同庞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摆象棋残局的方式,诱使高某押注下棋,骗取高某300元及手机一部。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摆象棋残局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均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宋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
宋某具有同类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宋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宋某在共同诈骗犯罪中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参与诈骗的赃款、物已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日前,一审法院判决,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零七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胡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