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男子醉驾摩托身亡 酒席宴请者判赔3万余元

10.07.2019  15:04

  “他喝醉了,一桌的人应该提醒、劝阻、护送,哪怕通知我们去接他啊。”关某因参加同事的开业庆典,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身亡,他的家属将宴请人和同桌吃饭的8人一同告上了法庭。

  事情发生在2019年1月23日,韩某的彩票站开业庆典,他邀请了自己原来工作的的老同事。关某应邀前往并和工友们坐在了一桌,并喝了半斤多白酒,中午12点多关某独自驾驶摩托车返程,途中意外翻下路沟,当场身亡。

  黑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关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单方事故,致驾驶人关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关某血液中乙醇成分为238mg/100ml,已构成醉驾。当事人关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是形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当事人关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关某的妻子、女儿、儿子和母亲认为和关某同桌喝酒的人,没有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的义务,在明知关某醉酒后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的情况下,没有对其劝阻和制止,也没有护送或通知家人,因此将宴席组织者韩某和8名同桌共饮者告上法庭。同时要求法院就对方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进行赔偿,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

  “没有劝酒,都是他自己拿的酒。”“我提前走了,之后发生的事我不知道。”“我喝的饮料,没注意他喝多少。”……庭审中,同桌吃饭的工友们都进行了陈诉,并表示不同意赔偿。宴请人韩某也表示他只是到曾经的办公室招呼了一声,说隔天开业请大家吃饭,并未明确邀请关某,而且自己是在酒席基本结束时,才到这一桌招呼大家的。“我只是招待大家喝酒迎来送往的,他具体喝到什么程度我也不知道。”韩某认为死者生前没有驾驶证,没有行车证,车辆也没有经过检验。

  黑山县人民法院认为,同桌8名被告虽同桌用餐,但并无劝酒、拼酒行为,故8名被告没有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韩某作为宴席组织者并与关某同桌用餐直到宴席结束,应清楚知道关某已醉酒,作为宴席组织者应对参加宴席者醉酒后行为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被告韩某已知关某醉酒未有效地护送或妥善安置存在过失,其应承担一定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韩某承担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10%为宜,共计38172.15元。

  刘哲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驻锦州特约记者张墨寒


(责任编辑:李丹一)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