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挡饭店正门 食客绕路摔伤获赔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汤洋)杜某从火锅店吃饭出来,一辆车挡在了正门口,杜某不得不从店门外右侧通行时,跌至供暖井内摔伤。
昨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发布此案判决结果,供暖井所属物业被判承担主要责任,火锅店未尽警示提醒义务,也被判赔偿。
车堵饭店正门 食客绕路跌落供暖井摔伤
2011年10月,杜某陪客人到沈阳市于洪区某火锅店就餐,当晚结账后走出火锅店时,因火锅店正门口有车停放,正好挡住门的正面出入口,他们不得不从饭店门外右侧通行,杜某不慎跌落供暖井,一腿跌落井内,一腿别在井外摔伤。
事发后,杜某被送入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第十一右肋骨骨折、肾微出血、左腿骨折等住院11天。
2012年5月,杜某经鉴定,左下肢伤残程度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杜某认为,车的主人王某明知在饭店门侧面有一井口覆盖不能承重一个人的薄铁片,还将自己的汽车堵在饭店门口,对就餐客人有可能踏入供暖井发生伤害事故,主观上是一种放任的态度,王某应当对伤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可是王某在事发当天仅付5000元急诊费用后,就以事故井是沈阳某物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供暖设备井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于是,杜某将王某起诉到法院,将火锅店经营者孟某和供暖井所属的物业列为第三人,要求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万余元。
物业和火锅店主均被判赔偿
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第三人物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第三人物业负责该区域的物业管理,对该供暖井负有管理维护义务。供暖井井盖破损,物业未及时检修,是造成杜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该供暖井位于某火锅店门口台阶内,井盖破损,火锅店未及时告知、未设立警示标志给顾客适当提醒,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昨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发布此案判决结果,一审判物业一次性给付杜某64763.24元;第三人火锅店主孟某一次性给付杜某2195.92元。
老人摔倒未被及时发现
养老院因延误治疗被判担责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党兆昱)老人在养老院摔倒后未被及时发现,最终因呼吸衰竭去世,而引起该病的正是因为骨折。
日前法院审理认为,养老院未能及时发现伤情导致老人没有得到及时治疗,被判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敏(化名)的祖母年纪大了,在家照顾起来不方便,而且居住条件有限,在征得祖母的同意后,家人将92岁高龄的祖母送往大东区一家养老护理中心。
王敏与养老院签订了《沈阳市入住养老机构协议书》,并且每月都按时向养老院缴纳所需要的费用。
没过多久,养老院工作人员打电话给王敏表示“老人不爱吃饭,来看一下。”
王敏匆忙赶到养老院后发现祖母躺在床上,脸色惨白、表情痛苦,已经说不出完整的话来。
在询问护理人员后得知,祖母已经四五天不吃饭只能喝牛奶。王敏在检查了祖母的身体时发现,老人左腿从脚一直肿到肚子,全是淤青。于是王敏立即送老人到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为老人左股骨颈骨折。
当日她将老人送至另一医院治疗,在这所医院诊断为:老人左股骨颈骨折、右侧肋骨陈旧性骨折、褥疮、疥疮。
2012年3月8日老人在医院去世,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记载:直接导致老人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为“呼吸衰竭”,而最初引起该疾病的疾病或情况即为“左股骨颈骨折”。
王敏将养老院告上法庭。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养老院的工作人员辩解到并没有发现老人摔伤摔倒的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方在未能及时发现老人发生骨折这一事实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延误了老人的及时治疗。这也是导致老人死亡的原因之一。同时老人在养老院养护一年,接出时老人在住院时诊断患有褥疮、疥疮,也证明了养老院没有对老人尽到应尽的照顾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该养护中心赔偿王敏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