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自燃卖车方称私装雾灯拒赔

17.12.2014  16:33

  【北国网、辽沈晚报讯】记者闫尚报道买了不到一年的新车,行驶途中自燃报废,车主找汽车公司索赔,得到的回复却是:“私装雾灯,改变了车辆线路的原有状态,所以风险需自行承担。”

  车主不服,将汽车公司告上法庭,法庭判汽车公司承担车主40%的损失。

   购买不到一年新车自燃

  2012年12月26日,市民陈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北二路辽宁某汽车有限公司花10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2013年12月12日晚,陈某驾驶该车行驶途中,车自燃并烧毁,此时距他购车还不满一年。

  2013年12月27日,沈阳市和平区公安消防大队委托公安部消防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失火车辆的电瓶正极、保险丝盒、保险丝盒内部电气线路进行鉴定。2014年1月该鉴定中心得出鉴定结论为:均为二次短路熔痕。

  随后沈阳市和平区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认为:起火点位于轿车发动机舱前侧,具体起火原因不排除电器线路故障或机械故障。

  2013年12月21日,陈某委托汽车公司的现场工程师对车辆进行拆解检查及事故判定。2014年4月该汽车公司的客户关系中心得出结论:起火点位于发动机舱,排除原车电器元件故障及油液泄漏导致本次事故的可能,不排除加装或改装电器元件引起本次事故的可能。

   卖车方:私装雾灯导致

  而陈某认为,车之所以在行驶途中自燃,是因为汽车公司没能提供正常使用性能的车辆,应该赔偿自己的损失。面对陈某的要求,汽车公司并不认同:“他没有充分证据表明我们提供的车辆质量不合格,而且他私自加装了雾灯,改变了车辆路线的原有装填,应该自行承担风险。”

  针对鉴定中心和消防大队给出的结论,汽车公司认为:“火灾鉴定书没有认定这辆车存在质量问题,而且我们公司出具的《检查报告》结论中排除了产品质量问题,但不排除加装或改装电器元件引起火灾。”

   法院判汽车公司担40%责任

  双方僵持不下,陈某遂将该汽车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汽车公司应当保证所销售的汽车在相当长年限内能正常使用,但是陈某的车在购置不足一年期间发生自燃,无法继续使用。虽起火原因不明,但非外因导致起火,并无证据证明系加装雾灯导致火灾,因此被告应对车辆自燃引起的原告损失加以赔偿,承担40%责任。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辽宁某汽车公司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4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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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深人士介绍汽车改装,特别是内部改装的技术要求非常高,改装不当很容易造成安全事故。每年年检的时候,因为车辆的擅自拼装或改装问题而通不过检查的,大有车在。 “改装所造成的最大安全隐患是电路流量过大或不正当操作导致短路,造成汽车的自燃。 ”

  此外,很多保险公司表示,对于改装车发生的安全事故,原则上不会进行相应理赔,即使获得赔偿,也只能针对原车价值,加装或者改装设备不能计算在内。因为改装车一旦出了事故,很难认定责任在于车主使用不当还是改装不当。很多汽车厂家也表示,他们不会承担改装车的事故责任和车主损失。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对车体外观或动力系统进行改装升级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改装车辆上路行驶属于违法,更无法通过年检。年检验车时,车辆管理机关一旦发现车辆被违规改装,除要求车主立即改回原样外,还会给予罚款、扣证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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