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成“凶宅”法院判转租者赔房主2万元

10.08.2016  17:10

  一名男子在沈阳一处出租房自杀,多日无人发现,腐烂发臭……女房主看到眼前这一幕险些吓晕,原来,她的房子被租房者偷偷转租给了这名自杀男子。

  新房变成了“凶宅”,没人愿意承租,更没人愿意购买。女房东吓得夜夜失眠,怒将转租者告上法庭,索赔房屋贬值损失等共计11万余元。

  日前,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转租行为与房屋成为“凶宅”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判决转租者赔偿房东房屋贬值损失等共计2万元。

  沈阳女子王丽(化名)在苏家屯区有一处住房,将这间房子租给了女子李兰(化名),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11月起至2015年10月止,租金按季度交纳,每季度2800元。

  去年6月下旬,警方告知房东王丽,一名男子在她的出租房内自杀,被发现时已身亡多日,房间里散发着腐烂的臭味。

  原来,租房者李兰未经房东同意,私自将房屋转租给了这名自杀男子。

  房东王丽表示,这起自杀死亡事件导致她的新房变成了凶宅,没有人愿意承租或者购买,给她造成了极大的损失;租房者李兰在隐瞒房东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他人,“她没有认真考察租客身份、精神状态、租房用途等因素,造成严重后果,几乎使我精神崩溃”。

  房东王丽将李兰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房屋及其他财产的贬值损失6万元、屋内重新装修、更换床及其他物品的损失4.8万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房屋转租具有过错,但转租的承租人在房屋内自杀与被告的转租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的转租行为不是造成被告的房屋成为“凶宅”的直接原因,但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故被告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因转租的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自杀,属于非正常死亡,符合通常人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凶宅”说法的判断,对房屋的价值造成了一定影响,并且屋内被污染的物品确需更换。

  但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只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结合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赔偿房东房屋贬值及更换屋内装修、物品损失共计2万元。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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