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意见》剑指专项转移支付“小散乱”,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
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将提至六成以上(政策解读)
如何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强地方财政的统筹能力?专项转移支付“小、散、乱”,又该如何清理、整合和规范?2月2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针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意见》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对《意见》的具体内容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和专家进行了解读。
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就是把中央集中的财力拿出来一部分,增加对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财力补充。”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目前,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主要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对有财力缺口的地方政府,按照规范的办法给予补助,不规定具体用途,由下级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转移支付,则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中央给予地方政府的资金补助,并要按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
然而,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相比,现行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日益凸显,突出表现在:受中央和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的影响,转移支付结构不够合理;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种类多、目标多元,均等化功能弱化;专项转移支付涉及领域过宽,分配使用不够科学;一些项目行政审批色彩较重;地方配套压力较大,财政统筹能力较弱;转移支付管理信息不够公开透明等,这影响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财政的可持续发展。
《意见》明确,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同时,着力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严格控制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增强地方财政的统筹能力。
“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主要是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区域协调发展任务繁重。一般性转移支付没有规定具体用途,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统筹安排财政支出;专项转移支付则能够更好地体现中央政府的意图,促进相关政策的落实。”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院长郭庆旺认为,两种转移支付各有各的特点和作用,关键是要科学设置。
明确中央与地方事权,理清“分钱”与“干事”的逻辑
中央将财力转移支付到地方,哪些该给哪些不该给,有没有一个明确的依据和标准?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重点解决的是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的纵向不平衡,以及各地区财政之间的横向不平衡。因此,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前提。”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马海涛表示,此次改革一大亮点是将转移支付与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衔接,理清了“分钱”与“干事”的内在逻辑。
比如,属于中央事权的,就由中央财政来做,并全额承担支出责任,不需要再进行转移支付;属于中央委托地方做的事项,资金由中央来承担,并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地方;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的,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中央分担的部分可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地方实施;属于地方事权的事项,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近年来,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不断提高,由2012年的53.3%提高到2014年的58.2%。”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意见》要求,将进一步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将占比提高到60%以上。同时,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严格控制新设专项。在2014年预算中,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已从2013年的220个压减到150个左右,减少了1/3。2015年专项转移支付数量将进一步减少。
取消“小、散、乱”专项,不得要求地方资金配套
长期以来,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多、渠道乱,造成财政资金分散,难以发挥应有效率,并留下了滋生腐败的隐患。“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资金形不成合力;一些专项要求地方拿出配套资金,加大了地方财政的负担。
已有的专项转移支付,哪些要坚决取消,哪些需要进一步整合?《意见》给出了明确答案: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应予取消;凡属“小、散、乱”,效用不明显以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充分调节的专项,应坚决取消;逐步取消因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以收定支设立的专项。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予以整合,严控同一方向或领域的专项数量。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认为,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投入专项,研究用税收优惠政策替代,是一种方式上的创新。与点对点的资金支持相比,税收优惠政策更具普惠性,更有利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公平竞争。
“从转移支付的财权、事权的界定,到收支因素的考量,每一个环节都要公开透明。这样既便于社会监督和执行,也可减少各级之间讨价还价的人为干扰,防止权力寻租。”马海涛表示,应做到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都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补助对象、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配办法等内容,逐步达到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申报审批程序唯一等要求,避免大项套小项,变相增设专项。
(来源:《 人民日报 》 2015年02月03日 记者: 李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