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打工妹上门讨债 4根肋骨被打折

06.01.2016  09:36

  老家辽宁凤城的打工妹小萍(化名)没想到,被拖欠工资后上门找老板讨债,不但钱没要回来,反而遭遇了老板亲属的推打。在冲突中,小萍四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害。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

  小萍告诉记者,自己老家在凤城,业余时间参加大连市妇联组织的服装设计免费培训。2014年6月,她到一家服装厂打工。“当时厂长承诺,每月开支5000元,另外还有服装加工提成。”小萍称,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该厂一直没有按月开支。“到2014年年底,厂里还没有正常开支。”小萍说,自己找厂长索要工资,其间她堵在厂里大哭与厂长的亲属发生冲突,小萍被推倒在地被踢多脚。此后小萍报警被送医治疗。

  经医疗机构诊断,小萍四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害。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涉事老板的亲属,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相关事实。小萍住院15天,花费医疗费13000余元。经司法鉴定,十级伤残,30天内需要护理和增加营养,合理休治期为4个月。

  2015年10月,甘井子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涉事老板亲属向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小萍受伤后在家休养,生活困难,经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核,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担任她的代理人,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和误工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萍构成十级伤残,对打人者应从重处罚,但考虑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判决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赔偿小萍经济损失36574元。判决后,小萍认为民事部分未支持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计算标准过低,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刑事案件已经追究了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是不支持伤残赔偿金的,去年12月25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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