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严禁餐饮经营者“模糊标价”

07.02.2017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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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6日,省物价局出台《辽宁省餐饮业经营者价格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餐饮业经营者明码标价,严禁“模糊标价”诱导消费者等10种价格违法行为。

   明码标价应注明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

  《规范》要求,餐饮业明码标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餐饮业经营者及其授权的单位、组织在互联网发布其所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如实标明所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名称、数量等内容。

  餐饮业明码标价的方式主要有:菜谱、各种菜肴展台价格牌、墙上图片菜牌、鲜活商品价目牌或价目表、电子菜谱、服务价目表等。

   鲜活商品禁标“时价” 

  《规范》要求,鲜活商品等价格变动频繁的商品不得仅以“时价”等语言模糊标示,必须明确标明当日价格或当时价格。以喜宴、寿宴、年夜饭、商务套餐、家庭套餐等套餐形式销售的应标明该套餐的总价格、所含菜肴和酒水的名称、数量等内容。

  接受消费者食品加工等定制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当与消费者事先约定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

  提供外卖送餐服务的,应明示提供外卖送餐服务的时间、外送范围、收费标准以及其他附加条件并于送达时提供相应的单据。开展促销活动、提供会员消费、网络订餐或其他餐饮消费如附有条件或者期限的,应当一并标明条件或者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