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小学教师职称增设正高级 要求从教15年

08.04.2016  16:51

  北国网讯(记者董翰博)辽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将迎来改革,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增设正高级职称,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当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时,教师可进行跨学校评聘。

  近日,辽宁省人社厅发布《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等系列文件,宣告辽宁已启动教师职称改革,7月底前完成过渡,7月至11月组织评聘。

  《方案》打破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相关改革的配套文件显示,在各职称教师的评聘标准中,新增设的正高级教师就要求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工作15年以上,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工作5年以上;承担班主任工作应在7年以上;示范引领作用显著,为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最初级的三级教师要求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且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与学生产生良好互动和交流;具备教育学、心理学和数学法的基础知识,能够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等。

  《方案》还提出,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学校或跨单位评聘。跨学校评聘的,须向所在学校和拟聘学校提出申请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