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代购”无合法证明进口商品拟罚五倍

28.07.2015  19:39

  买卖进口商品,不查看“上线”有无合法来源证明?这样可能触犯法律。即使不是经营者,只是运输甚至保管,也不被法律允许。

  我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昨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条例中拟规定“不得购进和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商品”,如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商品,将没收商品和已经销售商品货款,并处货值30%罚款。

  条例拟要求,进口商品的经营者,进货时应当向供货单位索要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发票、拍卖发票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进口商品合法来源凭证。购进国家规定实施检验检疫进出境商品目录内商品的,还应当索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如经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检验检疫证单。如无合法来源证明,则该进口商品不得购进和销售。

  另外,即使你不是经营者,只是运输甚至保管,那也不被法律允许。条例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商品提供运输、仓储、保管,发布广告等。如有违反,则将被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管辖权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