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住房困难群众可获救助

27.05.2015  11:54

  近日,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住房救助工作的意见》,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6月30日前,制定出台并及时公布住房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以及城镇家庭实施住房救助后,住房应当达到的标准和对住房救助对象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标准。
  住房救助对象主要是指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低保边缘户家庭。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农村住房救助对象,属于优先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范围。住房救助将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城镇家庭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直接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对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特困供养人员资格,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对象的住房、户籍等进行审核并组织公示,审核合格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轮候对象范围,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农村居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救助对象认定程序,对经审批纳入住房救助范围的,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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