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标准公布
原标题:辽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标准公布费用可以分期付涉及低保等事项可享减免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讯(主任记者唐心萌)11月24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联合印发《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自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辽宁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办法》规定,公证机构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以与当事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办理与给付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按照《办法》规定,公证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计时收费一般适用于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司会议、抽签等现场监督类公证服务和保全证据公证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办理与给付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的公证事项;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证明;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当事人确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证明夫妻(婚前)财产约定、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遗产分割协议、共有财产约定和分割协议、其他以财产分割为内容的协议。每件收费600元;
证明遗嘱,每件收取800元(包括录音、录像、遗嘱起草、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费用);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国籍、监护、户籍注销)、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选票、指纹,每件收取150元;
证明财产权(股权、知识产权、不动产物权、存款等)、收入状况、纳税状况,每件收取300元;
证明证书、执照,每件收取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