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列出党委政府环保责任清单

12.12.2016  16:12
      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标志着辽宁省环保工作进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新阶段。

规定》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既要履行职务对应的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环保工作责任。

根据《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环保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保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环保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保工作负直接责任。

规定》对各级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环保工作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和细化。其中环保部门承担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15项责任;同时,对组织、宣传、发改、工信等45个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履行的环保工作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为确保环保工作责任的有效落实,《规定》提出了具体保障措施。省委、省政府将落实环保工作责任纳入省直各相关部门工作实绩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