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可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

12.06.2020  07:22

辽宁可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

6月10日起执行 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标准执行

  昨日,辽宁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对外介绍,从6月10日起,辽宁可以处理异地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违停、超速等),驾驶人也可以选择在全国任意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方便及时处理,减少往返奔波。

  省交通安全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异地处理”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全国任意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标准执行。

  具体操作步骤为:

  (1)到违法处理窗口开具处罚决定书;

  (2)按照处罚决定书上的提示,到对应银行缴纳罚款。

  其中不能选择异地处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依法可能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

  (2)机动车驾驶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

  (3)机动车驾驶人在本记分周期内满分学习3次以上的;

  (4)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予以处罚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发生地接受处理的。

  除上述情况外,包括违停、超速以及电子监控设备抓拍等交通违法行为均可选择异地处理。

  辽宁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表示,以往发生非现场交通违法后,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发生地或车辆登记地处理,往返奔波有很多不便。改革措施实施后,驾驶人可以选择在全国任意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方便及时处理,减少往返奔波。

  按照公安部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异地处理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由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作出,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因此,违法发生地和处理地属同一地的开具的决定书是本地的,不属同一地的由处理地代违法行为发生地开具决定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行政处罚执行标准,因此,在不同省份发生的同一交通违法,可能出现罚款金额不同的情况。辽沈晚报记者 崔晋涛


(责任编辑:冯庆洋)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