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广赠创新券力助科企买服务
辽宁省科技厅、财政厅日前宣布,创新政府科技公共服务模式,将在全省范围内推动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优先支持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上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
两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指出,科技创新券是政府部门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用于企业向该省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相关科技创新活动支出。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辽宁省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期限不满5年、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且原则上未获得过各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实行实名制及登记备案制,不得转让、买卖,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最多不超过2年。
据了解,创新券申领时由企业携带相关材料向专门机构提出,经审核后发放。企业申领的创新券总金额最多为创新券有效期内企业科技创新活动预期支出额,原则上不高于20万元。企业持创新券及相关材料,在创新券有效期内,向专门机构一次性提出兑现申请,经审核后一次性兑现。兑现金额原则上要大于企业之前领取创新券总金额的二分之一,小于或等于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实际支出额的三分之一。兑现后的企业可重复申领创新券,但同一个企业累计兑现金额不能超过20万元。
辽宁省内各市及省级以上高新区为科技创新券实施主体。创新券财政资金来源以创新券实施地区投入为主,省本级财政资金为引导资金,根据各创新券拟实施地区的工作开展情况对其给予适当补助。
辽宁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指出,实施创新券制度,一方面可以提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将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的积极性,为中小微企业等创新主体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另一方面,也可推动中小微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强产学研合作,进一步带动研发、设计、咨询等科技服务业的发展。创新券的实施有助于全省实现科技资源共享,充分释放科技服务潜能,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