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林地流转不得损害生态效益

02.05.2017  23:04

4月25日,记者从辽宁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流转办法》全面规范了森林资源流转程序及期限,流转对象只包括权属归农村集体和农户的森林、林木、林地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植物。为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流转对象不包括国有森林资源。

流转办法》规定了森林资源流转的期限。集体森林资源最长不得超过70年;家庭承包经营的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对集体森林资源的流转,要求将该森林资源基本情况、流转方式、最低保留价、收益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代表同意,并在市或者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者竞价协商方式交易。从程序上防范流转中暗箱操作、不正之风的发生。

为防止流入方只采伐林木、不更新造林,或者通过流转取得林权后,只圈地不开展林业生产经营,通过囤地再流转非法牟取林地经营权的增值收益,损害森林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流转办法》规定,流转合同应当对林木采伐、更新造林和森林保护作出要求,对再次流转的条件和程序等主要内容进行约定。

为防止破坏性的森林资源流转行为,《流转办法》规定,森林资源以转让或者出租方式流转的,发包方或者出租方应当对流转后的林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改变林地用途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