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议案审查处理意见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议案审查处理意见的决定
(2015年3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认真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和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所作的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关于辽阳代表团尹菘励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议案(008号),会议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意见,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这一条例列入了立法计划,并分别于2012年和2014年进行了一审和二审。2015年,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密切关注国家食品安全法修改的进展情况,适时启动制定的相关工作。
二、关于抚顺代表团宋铁铭等14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辽宁省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条例》的议案(027号),会议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意见,由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政府规章《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实施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对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地方立法进行调研论证,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关于铁岭代表团宋庆华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议案(047号),会议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意见,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将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进行修改,待国家法律修改后,再适时启动我省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工作。
四、关于辽阳代表团孙雪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辽宁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的议案(010号),会议同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意见,由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不断总结我省在完善家庭教育、推动家庭教育发展取得的成功经验,适时开展家庭教育立法调研论证。
五、关于辽阳代表团高德威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议案(012号),会议同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意见,根据辽宁的实际情况,议案所提的建议,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但属国家立法权限,内务司法委员会将积极向全国人大和立法起草部门反映,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情况,推进《辽宁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修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