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颁布
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辽宁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正式进入有法可依阶段。
《条例》的出台 是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法制保障的现实需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的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快完善基本劳动标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企业工资、劳动保障监察、企业民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等方面的制度,逐步健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我省这次通过的《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就是落实党中央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具体举措。 是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现实需要 。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推动下,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协商机制不健全、集体合同订立不规范、地区发展不平衡等方面问题依然存在,原有的《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亟待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完善。因此,制定《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形成集体协商合力,促进集体协商依法、平和、理性、有序进行是十分必要的。 是凝聚辽宁振兴发展力量的现实需要 。当前,我省正处在全面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关键时期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面对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新形势,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并建立协商民主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有利于化解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于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激发广大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凝聚起全面振兴的巨大力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