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近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外发布,深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患者用药负担,缓解群众“看病贵”难题。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是医疗卫生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结合我省深化综合医改需要,力求在解决重难点问题上取得新突破,省政府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创新,特别是在强化基本药物主导地位、促进上下用药衔接方面,加大了推进力度。
《意见》明确提出,省域内各类各级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仅限于公立医疗机构,还包括纳入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不仅限于基层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还包括二、三级医疗机构;不仅限于综合医疗机构,还包括专科和妇幼保健机构;不仅限于西医医疗机构,还包括中医院。
《意见》要求,各类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在数量上和采购金额上均要达标,以突出国家基本药物的主导地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公立的和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数量比例应达到80%以上、采购金额比例应达到60%以上;二级综合医院及中医院应分别达到65%以上和35%以上;三级综合医院及中医院应分别达到53%以上和20%以上;专科医院及妇幼保健院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数量比例应达到53%以上,采购金额比例比照同级别综合医院可下调5%。
除此之外,为保障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用药需求,促进国家基本药物使用衔接,《意见》提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以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为重点,在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规范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的品种、剂型、规格,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尤其是医联体、医共体内部上下级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基础用药目录要互相衔接统一,实现上下联动,统一集中采购。
为推动该项工作落实落地,省卫生健康委将开展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试点工作作为全省2019年“大病不出县”两年行动计划县域综合医疗卫生改革重点任务之一,全力推动。省卫生健康委药政处还制定了《辽宁省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了试点时间表和路线图,以紧密、整合型县域医共体为切入点,建立医共体内县乡村三级统一目录、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的药品使用和供应保障制度。至2019年底,“大病不出县”行动计划县域综合改革试点地区的一个医共体内上下级医疗机构至少5种慢性病、常见病或多发病实现基础治疗用药目录衔接。
此外,《意见》提出,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取得实效。相关部门要细化政策措施,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王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