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企应缴利润比例上调5个百分点
辽宁国有独资企业应缴利润比例上调5个百分点。近日,辽宁省财政厅发布提高辽宁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通知,明确我省“国企红利”上缴比例提高标准。
省属4类国企调整利润上缴比例
《通知》称,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从2015年起,适当提高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依照通知精神,我省的国有独资企业应缴利润收取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收取比例上调后,按照四个大类执行,分别为:
第一类,煤炭等能源类及具有垄断性行业企业,按税后利润的20%征收;
第二类,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竞争类行业企业,按税后利润的15%征收;
第三类,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含科研院所),按税后利润的10%征收;
第四类,储备粮棉公司,不征收。
去年底,辽宁省政府发布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提出“结合我省实际,将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 ”
此前,依据财政部2012年规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国企税后利润(净利润扣除年初未弥补亏损和法定公积金)的收取比例分为五类:第一类为烟草类,中国烟草总公司,税后利润收取比例为20%;第二类为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垄断特征的行业企业,收取比例15%;第三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收取比例10%;第四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2011年和2012年新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企业,收取比例5%;第五类为政策性公司,包括中国储备粮总公司、中国储备棉总公司,免交国有资本收益。
我省省属国企类型多为后四类,即我省财政厅《通知》所列举的4类,依据该通知,我省4类国企税后利润上缴比例上调5个百分点。
多缴部分有望补充财政与社保
多年来,我国一直有“上调国企红利”的呼声,去年8月,随着我国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启动,全国各地陆续明确出台国资国企改革方案,各地方案均将“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企领导薪酬水平”、“提高国企红利上缴比例”列为核心内容。
去年11月,辽宁省出台省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意见,分七部分,共24条,全面具体地确立了改革的顶层设计,确定“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和管理机制”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内容。
去年底,辽宁省政府在《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中强调“结合我省实际,将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范围层面,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社保基金外,应严格限定用于解决国企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国企政策性补贴、对国企的资本金注入等方面”。
国有资本收益仍按旧办法管理
此次的《通知》还规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仍按照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执行。 ”同时要求,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仍按照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13〕490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