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昨日正式施行
8月1日开始,《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将燃煤、工业排污、机动车、扬尘、露天烧烤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等纳入监管范围,其中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区域,禁止在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在禁止区域外露天烧烤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油烟净化措施。《条例》中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燃煤污染: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条例》提出,辽宁省将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鼓励煤改电、煤改气,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市人民政府应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锅炉整治计划,限期淘汰、拆除燃煤小锅炉、分散燃煤锅炉和不能达标排放的其他燃煤锅炉,还要加强民用散煤污染治理。
机动车污染:环保部门可抽检汽车尾气
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禁止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检。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餐饮污染:禁止在划定区露天烧烤
《条例》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区域,禁止在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在禁止区域外露天烧烤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油烟净化措施。
另外,《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条例》中明确提出了对于各种违反情形的处罚措施,其中规定,建筑工程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未采取相应防尘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在禁止区域外露天烧烤的餐饮业经营者未采取油烟净化措施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将油烟排入私挖地沟、下水管道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记者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