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出台

11.11.2015  08:14

   辽宁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出台

  连续3年不达标将对领导追责

  省政府日前正式出台《辽宁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办法》明确,连续3年考核不达标或因安全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市、县区,负主要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办法》明确,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对象涵盖省(中)直机关,各市、县区党委政府。省(中)直机关主要考核内容为机关内部建立完善安全工作制度,防火、防盗、防爆,用电、交通安全及生产安全、国家安全和保密安全行业领域监管工作情况。

  各市、县区主要考核内容为生产安全、国家安全、保密安全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与机构保障、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与专项整治,安全生产事故处置与应急救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职业培训,及国家安全和保密防控等工作指标。

  《办法》规定,省(中)直机关安全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一、二、三等,各市、县区安全工作考核结果分为先进、达标和不达标三个档次。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均设置生产安全、国家安全和保密安全否决项,机关内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保密案件的,年度等次评定为最末等;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县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起(含2起)以上的市,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以上的县区年度考核为不达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