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对小微企业实施税收优惠
为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有力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辽宁省国地税系统开始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政府性基金等方面给予小微企业以税收优惠。这是记者于4月8日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举行的发布会上获悉的。
增值税方面: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免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当于小微企业所得税由原20%税率减为按10%计算征收。小微企业在申报时由过去的备案审核改为以申报表代替备案,在申报表相应栏次上简要填写必要数据,企业自行申报享受优惠政策不经审批也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营业税方面: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小微企业营业税税收减免无需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方面: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小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省国地税局在官方网站设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专栏”,纳税人可以上网查询相关内容。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中增加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答坐席,纳税人可直接拨打电话咨询。
(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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