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厅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辽宁省文化厅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经厅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辽宁省文化厅
2014年7月15日
辽宁省文化厅政务公开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厅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全面、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设立由厅长任组长,其他厅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处室负责人组成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厅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厅机关政务公开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处室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务信息。
第六条 公开政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机关内部研究工作未经批准公开的信息,以及其他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不能公开。
第二章 主动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和管理、服务对象公开:
(一) 文化厅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二) 由文化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 全省文化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文化政策,其它涉及文化发展和公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
(四) 行政职权目录、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五) 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承办部门、承办人员姓名、办公电话、办理结果以及监督电话等;
(六) 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种类和幅度;
(七) 职责范围内其它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由各承办处室提出,厅办公室审核,分管厅长审定同意后,由厅办公室负责对外公开;涉及敏感问题的重大事项,经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公开。
第九条 凡属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一般应当在制作完成正式印发20个工作日内,通过文化厅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 对于不属于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政务信息,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该信息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实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下列事项可以依申请公开:
(一) 申请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阅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结果等;
(二)其他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公开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务信息,各职能处室能够当场答复和办理的,当场给予答复办理;不能当场答复办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 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
(三)申请公开的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第三人同意公开的书面意见,或者由承办处室书面征询第三人的意见,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 厅办公室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给相关处室受理。
第十四条 受理书面申请的处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 该项政务信息没有向社会公开,但该信息确实与申请人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可以提供纸质资料或者电子版本,也可以让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
(二) 属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 属于不得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四) 不属于厅职责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四章 内部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五条 为增强机关内部管理的透明度,保证职工民主监督的权利;下列事项在机关内部公开:
(一) 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二) 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财务收支情况;
(三) 机关人事任免、干部交流情况;
(四) 机关干部年度考核、奖惩情况;
(五)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机关内部公开的政务信息,由相关处室提出信息公开建议,报经分管领导和厅长审核同意后公开。
第五章 政务公开的方式
第十七条 根据信息内容,采取网上发布、办公地点问询查阅、办公地点设立公开栏、新闻发布会等方式。
第十八条 机关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逐步推进实施网上审批,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办好辽宁文化信息网站。
第十九条 机关应当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咨询、论证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机关应当开通咨询服务电话,通过电话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群众咨询,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厅纪检组、监察室依照职责对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厅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厅监察室投诉,由监察室督促相关处室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坚持做到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行政效能制度,确保政务公开工作顺利推行。
第二十四条 严格考评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作为年度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给予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公众民主权利,损害公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