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明日起施行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明日起施行
污染土地未治理 不得建住宅
道路、户外灯光广告等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和户外灯光广告、招牌等应当符合标准,不得影响车辆正常行驶和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昨日,省环保厅副厅长李德民介绍,新修订的《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亮点1:环保约谈制度
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将被约谈
《条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及本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进行约谈。约谈可以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单独实施,也可以邀请监察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实施。
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逐步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亮点2:生态保护红线
禁止建设污染环境项目
《条例》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各级人民政府在城乡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应当落实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妥善安置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居民的生产生活,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
亮点3:土壤环境
未治理污染场地不得建住宅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已被轻度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种植指导,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保障耕地安全利用;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应当依法划定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未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幼儿园、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场所等项目开发。
亮点4:绿色生活
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和无害化集中处置,逐步推广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资源化利用方式,并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相适应的投放、收集和运输体系,提高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
亮点5:低碳发展
推广使用地热能等清洁供热
调整冬季取暖能源结构,推进利用清洁能源,完善煤改电、煤改气政策措施,推广使用地热能、空气热能、生物质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提高清洁供热比重。
建设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应当科学合理选址,与居民住宅区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亮点6:防治污染
景观照明等不得影响居民生活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的环境噪声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产生噪声污染,从事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
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和户外灯光广告、招牌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照明设计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车辆正常行驶和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亮点7:按日计罚
四种情形将使用按日连续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生产,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亮点8:噪声处罚
工业企业噪声超标最高可处罚二十万元
工业企业噪声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产生噪声污染,从事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刘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