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9月11日,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草案)提出,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服务。
关键词:低保
增加最低生活保障金
《办法》(草案)指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的差额核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应当再增加一定数额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关键词:医疗
救助不设置起付额度
《办法》(草案)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医疗救助标准包括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额度,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医疗救助不设起付额度。
关键词:教育
不能入学可送教上门
《办法》(草案)提出,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办理助学贷款、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服务。
关键词:就业
拒绝工作3次停发保障金
《办法》(草案)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未就业劳动力应按规定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并接受公共就业机构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民政部门,由县民政部门按规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关键词:处罚
骗取救助处3倍以下罚款
《办法》(草案)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对反复纠缠、强行讨要等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此外,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唐心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