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工企业今后均可提工资升降要求

28.07.2015  08:58

  7月27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三审稿)》、《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草案二审稿)》、《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和《辽宁省渔业条例(草案)》等。

  《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三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意见进一步保障了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其中规定,职工方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均可以提出工资升降的协商要求。

   代表:

  协商期内一切待遇照旧

  《条例(草案)》规定,协商代表的任期自协商代表产生之日起至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期满之日止。双方协商代表在任期内,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外,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不得在晋级、晋职等方面予以限制。

  在协商期间,企业和职工双方协商代表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对方协商代表等不正当手段,或者有过激、歧视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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