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车用柴油明年执行“国四”标准

31.12.2014  05:49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要求,省物价局12月30日下发《关于执行第四阶段质量标准车用柴油价格的通知》,明确自2015年1月1日零时起,我省第四阶段质量标准(以下简称“国四”)车用柴油执行新的价格,即“国四”标准车用柴油销售价格在“国三”标准销售价格基础上,标准品每吨加价370元,合每升0.32元;非标准品价格按国家规定品质比率相应调整,普通柴油价格参照国三标准车用柴油价格执行。

  油品质量升级主要是为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环境。与“国三”标准相比较,“国四”标准每千克含硫量由350毫克降到50毫克。油品质量进一步提高将大幅降低柴油车辆排放物中的含硫量、一氧化碳和颗粒物,提高大气质量,延长发动机使用寿命,具有显著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省物价局《通知》要求,经营企业销售的“国四”车用柴油质量必须符合规定标准,对销售的国四标准车用柴油要明码标价,设置明显区别其他柴油的销售标志。车用柴油质量升级后,各地价格部门要及时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加油站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油品的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