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
为确保辽宁省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权威性、先进性、纯洁性,使道德模范立得住、叫得响、传得开,始终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标兵,在全社会发挥榜样引领作用,依据中央文明委《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辽宁省道德模范是省文明委在道德领域授予我省公民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辽宁省道德模范荣誉称号,适用于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联合评选产生的历届省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三条 辽宁省文明办是辽宁省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辽宁省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市文明委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经由本地区推荐参加评选产生的省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属地管理责任部门与本地区省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掌握他们的职业变化、居住地变化、存殁等基本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 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要认真落实《辽宁省关心关爱道德模范实施意见》(辽文明委﹝2012﹞9号),做好道德模范关爱帮扶、心理疏导、思想政治教育、道德行为引导等工作。
第七条 省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以道德模范名义进行形象代言、组织团体、自我宣传等重要活动,应向县级以上文明委报告。其中,重大事项由市级以上文明办审批。
第八条 省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使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应充分发挥榜样引领作用,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第四章 诫勉谈话
第九条 省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
(一)榜样意识不强,发表不当言论,产生负面社会影响的;
(二)放松道德修养,发生有违道德操守和公序良俗行为的;
(三)缺乏正确义利观,利用道德模范荣誉称号进行不当炒作或进行不当商业牟利的;
(四)未履行第七条所列报告程序的;
(五)发生其他需要诫勉谈话情节的。
第十条 属地管理责任部门对省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进行诫勉谈话,应明确告知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将诫勉谈话及整改情况报省文明办备案。
第五章 撤销称号
第十一条 省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产生道德滑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荣誉称号。
(一)发生第九条所列问题,造成恶劣影响或经诫勉警示仍不改正的;
(二)先进事迹造假、隐瞒严重错误的;
(三)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失信的;
(四)违反环境保护、民族团结和税务、工商、安全生产等政策法规的;
(五)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的;
(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七)非法离境的;
(八)发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九)发生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行为的。
第十二条 撤销省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由所在属地管理责任部门向省文明办提交调查报告,经省文明办批准后撤销荣誉称号,收回奖章、证书,取消相应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