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首次建立药品批发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负面清单
为进一步提高药品批发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切实规范药品流通秩序,近日,辽宁省首次建立负面清单,推动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负面清单主要内容是:1.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2.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3.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4.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5.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6.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7.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8.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进行温湿度监测;9.擅自改变注册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药品;10.向药品零售企业、诊所销售药品未做到开具销售发票且随货通行。
辽宁省制定了《药品批发企业守法经营告知书》,下发至辖区内各药品批发企业,明确告知各药品批发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做到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职责明晰、质量管理到位,确保不发生落实主体责任负面清单所示违法行为。药品批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收确认,除21家歇业企业外,367家药品批发企业均已签收。
下一步,辽宁省将组织开展药品批发企业飞行检查,严厉打击药品流通领域突出问题,推动全省药品流通秩序持续向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