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立法保护地理测量标志 下月实施

27.05.2015  07:20

  经普查,辽宁1.3万座国家三角点、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的完好率仅有46%,大部分测量标志已失去了整体功能,其中约4%的测量标志因自然因素损毁,约50%的测量标志因经济建设侵占和人为损坏等因素损毁。省内地理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工作堪忧。为保护地理测量标志,《辽宁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针对地理测量标志损毁原因的不同,明确规定,新建测量标志应避让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军事等设施,新建微波站、雷达站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应当与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持安全使用距离;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占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进行工程建设应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的,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支付迁建费用。

  禁止有损测量标志安全的行为,测量标志的有偿使用收入用于补充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唐心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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