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网络广告不能再任性 一键难关要挨罚
媒体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新修订的《广告法》将于9月1日实施。昨天,辽宁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对新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监管范围:
规范公益广告
问:《广告法》修订后范围和准则做了哪些调整和完善?
答:新《广告法》扩大了调整范围。原《广告法》仅规范商业广告没有涉及公益广告。新《广告法》完善了对“商业广告”的界定,将非商业广告纳入调整范围,增加公益广告的规定。
新《广告法》增加和完善了内容准则。原广告法仅规定了药品、医疗器械、农药、烟草和食品、酒、化妆品等7种特殊商品的广告准则。新《广告法》根据广告业发展的状况和广告监管工作的实际,新增和完善了医疗、保健食品、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酒类、教育、培训、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房地产、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等15种事关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且违法广告发生率高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内容准则。
保健品:
不得以养生知识方式发布
问:新《广告法》对健康、养生类栏目广告和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保健食品广告制定了哪些规范?
答:针对目前一些媒体以健康、养生栏目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误导消费者的情况,新《广告法》作出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新《广告法》将保健食品广告准则单列一条,并规定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新《广告法》还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明星代言:
童星禁止代言
问: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活动和保护未成年人做了哪些规范?
答:新《广告法》增加了对广告代言活动的规范。一是对代言的范围做了限制,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四类广告全面禁止代言,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教育、培训、招商、农作物种子等都一律禁止广告代言;二是重点强化了广告代言法律责任的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同时规定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新《广告法》增加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广告活动作出严格规范。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针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及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
互联网广告:
确保一键关闭
问:目前互联网广告市场增速很快,新《广告法》对互联网广告增加哪些规范?
答:新《广告法》增加了对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广告活动规范。新《广告法》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对相关法律责任,新《广告法》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假广告:
明确四种情况
问:新《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含义是否有更明确的界定?
答:新《广告法》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含义,并列举了虚假广告的四种情形(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